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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疆音乐统考考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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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的性质与目的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音乐类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生进入高校相关专业学习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旨在考查考生对音乐的感知、理解和表现能力,其评价结果是高校相关专业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二、考试科目及目的


(一)考试科目及分值


基本乐理、音乐常识、视唱、练耳、主项(声乐或器乐)、副项(声乐或器乐)。专业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1.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同卷):闭卷笔试,基本乐理满分为40分,音乐常识满分为20分,共计6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2.视唱:面试,满分为20分。


3.练耳:面试,满分为20分。


4.主项:声乐或器乐,面试,考生须确定其中一项作为主项,主项科目满分为140分。


5.副项:声乐或器乐,面试,考生须确定其中一项作为副项科目,副项科目必须与主项科目不同,满分为60分。


(二)考试目的


1.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是考生的必考科目之一。通过测试考查考生对音乐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及运用音乐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视唱是考查考生视谱、唱谱及控制音准、节奏、力度、速度、音乐处理等方面的能力。


3.练耳是通过对单音、音程、旋律的听辨,考查考生的音准感、节奏感和音乐记忆力等。


4.声乐是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演唱技巧、舞台表现力等。


5.器乐是考查考生演奏乐器的基本技能、演奏水平,以及对作品的音乐处理。



三、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


1.考试内容


(1)基本乐理:音、音高与音律;五线谱记谱法(谱号与谱表、音符与休止符等);节奏与节拍及音值组合法;各类音程的构写及判断;各类和弦的构写及判断(三和弦、七和弦及其转位);调式与调性(各类西欧大小调式与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的调号和音阶构成、首调唱名与固定唱名、调式中的音程与和弦及其解决、调关系与调式分析—包括关系大小调与同宫系统各调、同主音大小调与同主音民族调式、等音调、近关系调等);各种常用记号与术语(力度与速度记号与术语、省略记号、演奏与演唱记号、装饰音记号及其他术语等);移调及五线谱与简谱的互译等。


(2)音乐常识:中外民歌及民歌的分类;人声分类与演唱形式;民族乐器的分类、常见的民族乐器及民族乐队种类;西洋管弦乐队中的常规乐器及其分组;世界音乐及乐器;常见的声乐和器乐体裁。


2.考试要求


考查考生对本考试科目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使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答题填写基本信息;用2B铅笔在答题卡答题区域填涂答案。考生自备钢笔、中性笔、2B铅笔。


(2)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和文字。


(3)不得自带草稿纸。


(二)视唱


1.考试内容


(1)能够掌握常用节拍(2/4、3/4、4/4、3/8、6/8),掌握附点音符、切分音、三连音、休止符、音程大跳(八度之内)及经过与辅助等形式的变化音。


(2)难易程度在一个升降号以内的曲目片段(10小节左右)。


(3)五线谱、简谱任选其一。


2.考试要求


(1)视唱不可延时过多,不可中断两次以上。


(2)采取抽签形式,现场抽取一条视唱,由主考老师弹出该条曲目的主和弦及第一个音,即抽即唱。


(3)击拍或划拍均可,个别考生由于嗓音条件所限,可自行定调。


(三)练耳


1.考试内容


(1)单音一组。


(2)和声音程一组(八度以内单音程)。


(3)旋律(长度8小节以内,一个升降号以内)。


2.考试要求


要求考生对听到的单音、和声音程及旋律能正确模唱。


(四)声乐


1.考试内容


考生须准备两首同一唱法作品(测试时间不超过3分钟),测试时由评委当场确定测试作品(二选一)及具体内容。


2.考试要求


(1)思想内容健康并具有一定艺术性的中外声乐作品均可。


(2)演唱方法科学规范,唱法不限。


(3)中国歌剧选段及外国歌剧咏叹调不可移调演唱。


(4)无伴奏清唱、背谱演唱。


(五)器乐


1.考试内容


(1)乐器种类:中外各类乐器。


(2)考生须准备两首同一乐器作品(测试时间不超过3分钟),测试时由评委当场确定测试作品(二选一)及具体内容。


2.考试要求


(1)考生演奏的速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乐曲规定的速度,作品中的反复记号不反复演奏。


(2)演奏技法正确,能感悟音乐作品内涵,准确把握音乐风格,具有一定音乐表现力。


(3)演奏时不允许使用其他乐器进行伴奏。


(4)测试现场备有钢琴,其他乐器考生自备。


(5)现场背谱演奏。



四、其他要求


(一)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现场调整演唱(奏)时间、抽取作品的片段进行演唱(奏)。主考有权在考试过程中要求考生从作品的某处开始或结束。被叫停不影响评分。


(二)严禁考生佩戴任何与考试无关的标志性饰物,着装不得有特殊标记,否则按违规处理。


(三)每位考生只有一次考试机会,因考生自身原因中断或失误,不得重考。



参考书目:


1.《音乐理论基础》,李重光,人民音乐出版社。


2.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音乐鉴赏》,人民音乐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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